关于选聘山东东润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不良贷款清收风险代理律所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关于选聘山东东润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不良贷款清收风险代理律所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编号: SDDZ2023-26#
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对关于选聘山东东润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不良贷款清收风险代理律所项目进行采购。特邀请你公司前来参加本项目采购。
一、项目编号:SDDZ2023-26#
二、项目名称:关于选聘山东东润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不良贷款清收风险代理律所项目
三、项目基本情况:
山东东润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为已核销客户,目前授信本金余额为18413.48万元,2021年11月30日进入破产程序,我行前期进行了债权申报,管理人2023年3月8日出具《关于对特定财产担保债权的审查意见》,认定我行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抵押土地及抵押设备拍卖款53996230.8元。比照审查意见中我行抵押物变现清单,另存在部分地上附着物及设备管理人未认定我行享有优先受偿权。为实现清收价值最大化,拟选聘律师事务所进行风险代理,为我行争取更多优先债权受偿金额,按清收的进展情况支付风险代理费,其中已认定的优先受偿权分配款53996230.8元及全部普通债权分配款不支付代理费,新争取的优先债权受偿款项我行按以下费率分段计付律师费:不足100万元,费率10%;100万元(含)以上不足500万元,费率8%;500万元(含)以上不足1000万元,费率6%,律师风险代理费用合计最高不超过人民币60万元。
四、项目技术需求
(一)服务要求
1、为实现不良资产的清收,争取资产早日处置变现,我行拟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风险代理。
2、律师事务所应安排1-2人全程参与,应当熟悉项目所在地的司法环境,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金融不良资产的诉讼、保全、谈判等相关业务知识和能力;律师事务所开展相关工作,不受任何部门、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的影响;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债务人、担保人以及其他当事方无利害关系。
3、熟悉代理项目案情,最大限度维护我行合法权益,受托期间内采取合规合法方式进行清收;代理机构应及时认真研究、分析案情,确定办案思路,最大限度维护我行合法权益;在采取任何实质性措施前,必须经我行批准后进行;
4、切实维护我行合法权益,代理行为不得损害我行实现债权,并确保债权诉讼时效;
5、不得将委托清收业务未经我行批准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转委托;
6、对获悉的我行及债务人的信息保密;
7、按照我行财务制度,回收的现金必须及时全额交存我行指定账户。
8、受托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我行与其签署委托代理合同,双方共同履行合同条款。
(二)具体技术需求
1、参照省行相关标准,考虑到具体项目的复杂程度和难度,采购项目拟采用风险代理的模式,相关费用预算如下:代理期间不支付任何费用,按清收的进展情况支付风险代理费,其中已认定的优先受偿权分配款53996230.8元及全部普通债权分配款不支付代理费,新争取的优先债权受偿款项我行按以下费率分段计付律师费:不足100万元,费率10%;100万元(含)以上不足500万元,费率8%;500万元(含)以上不足1000万元,费率6%,律师风险代理费用合计最高不超过人民币60万元。
2、下列情况我行将不支付或减少支付代理费比例:
(1)我行完全通过自身工作,寻找到投资者承接债权化解不良的,或通过减免利息及其他途径收回的,不向风险代理律师事务所付费。
(2)我行通过修改或重新制定贷款偿还方案,调整授信合同等资产重组等方式化解不良,或我行根据清收安排打包转让涉诉案件的,原则上按代理机构为本案所实际支出的办案成本且不超过实际收回金额的0.5%支付代理费。
(3)通过以物抵债方式收回的抵债资产,不支付代理费。
3、在执行案款到甲方账户且乙方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合法有效的发票后60个工作日内支付。若收回款项出现回转,乙方应按照回转金额及原支付时相对应的代理费率将代理费在20个工作日内退还给甲方,并赔偿甲方相关损失。
4、办理委托事项期间及委托事项办理终结后,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因从事代理行为而知悉的我行商业秘密或其他我行保密事项,并不得在其他场合或其他案件中使用或提及我行提供的任何资料、文件。因未履行保密义务造成损失的,我行可要求代理机构赔偿损失或支付争议标的额2%的违约金。
5、代理机构无故中止合同,不得向我行请求支付代理费。如因代理机构违反职业道德,实施不当行为损害了我行利益,代理机构应当按照给我行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6、在合同期间,代理机构应按阶段及时向我行业务经办人员汇报案情,对我行业务经办人员的合理意见及指示,应立即遵照办理,不得推托、延误。如有任何突发事件应随时通报我行,并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代理机构须事先征求我行的书面同意。代理机构应在终止代理合同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所有法律文书原始材料移交我行,并保证其完整性。
7、代理机构应指定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负责本项目,并书面通知我行,如有变化,应事前经我行同意并将变化情况书面通知我行。如我行对代理机构指定代理律师工作不满意,可随时提出更换律师,代理机构应另行安排律师代理。我行对代理机构更换的律师仍不满意的,我行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不支付代理费。
8、我行可在下列情况出现时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不支付代理费
a、代理机构指定的代理律师违反职业道德,损害我行利益;
b、代理机构指定的代理律师不能按我行的要求准确、及时完成代理事项,经我行多次催办仍不能改正,我行认为应解除合同的;
c、代理机构从事业务与我行存在利益冲突,且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冲突;
d、我行认为应当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出现。
9、除律师代理费外,我行不再支付代理机构为案件代理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办案费、查询费、文本费、复印费等(不含因评估、拍卖、过户等处置资产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10、代理期间暂定1年,代理期限届满,如本案取得实质性进展,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确定代理期限。
五、供应商资格要求:
(1)被邀请谈判人须为在中国境内注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对律师事务所设立及从业的规定,内部管理机构健全、内控管理制度规范完善最近一次律师事务所年检通过;
(2)近3年内未受到行业处分或行政处罚;
(3)目前与采购人不存在利益冲突或利冲事项已被采购人豁免(利益冲突是指供应商及供应商总所、全国分所(如有)及上述单位的律师在为采购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不得在采购人及采购人总行、全国分支机构为当事人的诉讼仲裁案件中代理对方当事人)。
(4)供应商近三年在中国银行无不良记录。
(5)信誉要求:投标人需提供“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本单位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网页截图。
(6)供应商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采购人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7)不接受联合体报价,供应商不得将本项目采购内容以任何方式进行转包。
(8)参加采购供应商授权人谈判时携带本单位近六个月社保缴费记录证明材料。
六、发出采购邀请文件时间:2023年4月7日至2023年4月11日每日9:00-17: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 7.1领取采购文件地点:东营市东四路奥林匹克花园21幢303会议室
7.2竞争性磋商文件费用:300元/份,文件售后不退。
7.3获取文件方式:供应商报名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与原件一致的加盖供应商公章的复印件一份)
(1)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供应商公章并注明 “与原件一致”字样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参加时,须提供法定代表人亲自签名(或印鉴)并加盖供应商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代理人近6个月社保缴纳证明;
(3)2022年事务所年检证明原件及加盖公章复印件;(如若2022年度未完成,可提供2021年度的)
(4) 提供在律师界有良好的声誉,近三年内未受到行业处分或行政处罚,内部管理规范的承诺书并加盖公章;
(5) 提供具备与审判及执法机关、仲裁机构等良好的沟通渠道和协调能力的承诺书并加盖公章;
(6) 提供收费合理的承诺书并加盖公章;
(7) 作出利益冲突避免承诺书并加盖公章;
(8) 提供擅长处理银行法律事务,业务能力和专长在同业中优势明显的承诺书并加盖公章。
(9) 投标人需提供“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本单位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网页截图
供应商报名时的资料查验,不代表资格审查的最终通过或合格,供应商最终资格的确认以专家评委组织的资格后审为准。
1. 报送应答文件时间:2023年4月17日10:30(北京时间)
2. 报送应答文件地点:东营市南一路270号三楼第三会议室
3. 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与 中国银行 联系(技术方面的询问请以信函或传真的形式)
地 址:中国银行 ( 东营市南一路270号三楼第三会议室 )
邮 编: 257500
电 话: 0546-8928891 18766706672
传 真: \
电子信箱: dyjhcwb_sd@bank-of-china.com
联 系 人: 邵女士
4.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联系人:韩女士
联系方式:0546-7767679
电子邮箱:sddezhong@163.com
采购代理机构银行信息:
单位名称:山东得众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
银行帐号:812160101421020508